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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安全防护用品和装备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01点击:133

1.目的


保障员工所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合理发放、使用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保证公司的安全资金合理使用。

2.范围

适用于领用劳动防护用品(具)的所有部门和个人。

3.职责

3.1 人事行政部负责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劳动防护用品(具)的发放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具)更新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具)报废记录》审批台帐,同时负责审批月度采购计划,进行领用、更新、报废前审批。

3.2 采购部采购人员负责审核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资质,库房管理员负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具)。

3.3各部门负有检查监督所属员工正确佩戴和安全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具)的责任,并且针对所属车间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具)更新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具)报废记录表》使用台账和《劳动防护用品(具)使用情况日常检查表》。

3.4安环部根据部门(车间)要求,负责对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审批,并建立审批台帐,同时结合《劳动防护用品(具)使用情况日常检查表》对所属车间人员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具)进行抽查。

3.5车间员工负有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任。

4.工作程序

4.1发放原则

4.1.1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的用品。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应当节约、合理使用,注意保护,防止浪费。

4.1.2本公司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以下简称“发放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工种、劳动条件、工作性质制定的,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特殊情况需要报部门经理批准后,再报给人事行政部经理批准。

4.1.3任何人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也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4.1.4员工因事外出(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劳动防护用品。恢复原岗位工作后,可经人事行政部批准补发(到岗前六个月内)工作必须的耐耗劳动防护用品,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4.1.5各部门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任何人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4.1.6各部门在进行劳动防护用品(具)领用、更新时,必须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具)更新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具)报废记录》。

4.1.7人事行政部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具)时,必须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具)发放记录表》。

4.2编制采购计划

4.2.1每月底人事行政部按照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具)月度采购计划,网上填报ERP,报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批后,交采购车间按质量要求进行采购同时制作PO,财务部安排安全专项资金保障采购所需费用。

4.2.2如有急需或计划外增加防护用品的部门,库存量不够时,领用单位可随时提出申请,报人事行政部做出计划,经公司领导审核签字后,由采购车间进行采购。

4.3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按照《供货商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采购。

4.4验收和保管、保存

4.4.1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由仓库保管员验收时,应核对名称和数量,尤其工作鞋、工作服应核准尺码。在验收特殊性防护用品时,必须将厂家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件等进行统一存档保管,每季度末将存档文件上报人事行政部归档。

4.4.2验收的劳动防护用品直接入库,由仓库保管员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进货台帐。

4.4.3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后,仓库保管员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标识清楚,分清批次。

4.4.4各车间在领用完劳动防护用品后,应妥善进行保存,尤其是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防尘(毒)面罩、自给式呼吸器等)根据其使用说明书规定专人进行管理保存,定期对失效、损坏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更新检查。

4.5发放和领用

4.5.1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当发放相同的防护用品;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放相应的防护用品。如果发放的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种作业时确实不能适用,还可另发放其所必需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耐耗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后交回库房。

4.5.2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公司一律不得对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4.5.3人事行政部要按“发放标准”认真核对各车间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开付领料单,并认真核对。

5.5.4员工变换工种,原发放防护用品(具)期限未到期时,不符合新工种规定品种的,由领用单位负责收回,作为备用品。

4.5.5临时需用超出“发放标准”规定的防护用品(具)单位写出报告,说明情况,经人事行政部核实,报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4.5.6未定期限的备用防护用品因工损坏,不能继续使用时,由领用车间写出报告后经部门经理批示后,上报人事行政部核实签章后,可发放新品。

4.5.7防护用品因意外事故损坏不能继续使用时,由领用车间写出报告后由部门经理批示后,上报人事行政部核实,经人事行政部经理批准后发放。

4.5.8非保管者责任造成防护用品被盗时,由领用单位写出报告,经人事行政部确认签章后,可发放新品。

4.5.9工艺需用的白大褂和拖鞋,不属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范围,由各部门自行领取。

4.6报废

4.6.1已到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可视为报废。

4.6.2未到期的劳动防护用品,经安环部和使用部门共同确认其防护性能已失效,可视为报废。


5.特种防护用具日常注意事项

5.1特种防护用品包括头部护具类、呼吸护具类、眼(面)护具类、防护鞋类、防坠落护具类六种。

5.1.1安全帽:使用期限从产品生产之日起,不超过30个月,每次交接班前检查帽衬、顶带、护带、托带、衬垫、绳栓是否有断丝、破损。

5.1.2自给式呼吸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生产部门联系安监部,定期到具有资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检验高压气瓶,根据说明书要求进行保存。

5.1.3安全带:安全带上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掉,安全带使用两年后按批量购入情况,由生产部部门不定期抽验一次。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更换新绳,带子使用期为3~5年,发现异常应提前报废。

5.1.4其他特殊防护用品需要各车间根据说明书要求,进行日常的安全保养与维护。

6.相关文件

6.1《供应商管理办法》。

6.2《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6.3《安全带》GB6095

6.4《安全帽》GB2811

7.记录

7.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日常检查记录表》

7.2《劳动防护用品(具)的发放记录》

7.3《劳动防护用品(具)的报废记录》

7.4《劳动防护用品(具)的更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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